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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服务商业务协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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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细则

1.有效期: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激励有效期以【激励规则】约定为准
2.参与主体: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合作方式:
服务商与支付宝签订业务协议。
4.激励规则:
协作费名称 激励行为 激励方案 激励有效期
线下协作费-基础政策 收款交易

(1)业务协作费=业务协作费费率*结算依据金额。


(2)业务协作费费率:


协作费费率 = 约定费率 — 基准费率(如约定费率小于基准费率,则业务协作费费率 = 0)


约定费率市场指导价为交易流量的0.6%;基准费率为0.2%


(3)结算依据金额指按照客户与支付宝签署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支付宝实际执行的软件服务费费率所对应金额,扣除客户通过参与支付宝的各项返佣和奖励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积分、各类返现奖励活动等)获得的奖励或折减后所计算的实际结算金额


(4)约定费率指客户与支付宝实际结算的金额除以该期间发生的交易金额的比例;例如,A客户某月支付宝交易金额为100万元,同支付宝签署的软件服务费率为0.6%,但其参与了支付宝运营积分激励获得了10万运营积分(等额人民币0.1万元),则A客户所对应的约定费率=(A客户支付的软件服务费100万*0.6%—返还给客户的运营积分对应金额0.1万元)/该时间段发生的交易金额100万元=0.5%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规则说明:

5.1服务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业务协作费,具体条件如下:


(1)按照主协议要求持续为客户提供软硬件系统对接等相关技术开发、运维服务。


(2)客户须与支付宝签署了支付宝服务合同,且上述合同持续有效。


(3)客户产生的交易符合本结算规范约定的“有效交易”的定义,不存在“无效交易的情况。


(4)客户在主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产品所产生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5)客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功能发生的交易,客户系统向支付宝传输的参数必须正确带入服务商的 PID ,服务商 PID 以服务商签署本协议的支付宝账户为准。


5.2如同一客户存在多个服务商的,按以下逻辑判断业务协作费支付对象:


(1)如一笔当面付交易带有交易参数( sys_service_provider_id ),且该参数包含了服务商的签约 PID (以服务商签约支付宝账户为准),则该笔有效交易的业务协作费支付给交易参数的服务商;


(2)如一笔当面付交易没有带交易参数,则检查该笔交易中的门店信息(如 ShopID 等),若该门店有提供运营服务的服务商,则该笔交易所对应的业务协作费支付给为该门店提供运营服务的服务商;


5.3支付宝可为服务商设定业务目标,如服务商未完成业务目标,则支付宝可延迟结算业务协作费或扣除部分业务协作费。


5.4服务商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任何方式,将支付宝的产品及技术服务提供给客户,供其用于除线下支付场景以外的其他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客户网站或客户 APP ),否则支付宝有权中止或终止主协议,并不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


5.5就同一客户的同一笔交易,服务商最多只能获得一次业务协作费。


5.6本方案下的有效交易特指用户在线下交易场所使用支付宝当面付通过扫码或付款码实际支付的金额。以下为无效交易,不列入订单计算范围:


(1)非线下场所产生的交易(是否为非线下交易以支付宝判定为准)。


(2)小程序交易:本方案项下,小程序交易指用户在小程序内直接唤起支付宝收银台,完成支付的交易。


(3)全额退款交易。


(4)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虚假交易做出判断。


(5)支付宝重点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关于支付宝重点客户,服务商可登录服务商平台(p.alipay.com)查询)查询地址:https://openhome.alipay.com/static/activity/merchantQueryDetail.htm?&submenuKey=businessHome)。


(6)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经向其他支付宝合作伙伴支付了业务协作费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7)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8)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9)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客户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客户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


(10)如客户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客户所产的交易,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11)公益行业客户产生的交易不纳入有效交易。


5.7 服务商违规处理规则:


服务商需遵守《服务商管理制度》。支付宝对参与本政策活动的服务商及商家设有严格的活动监管机制,并有权结合统计、监测数据等信息对是否构成违规或作弊作出综合判断并进行处罚。
(1)如支付宝发现服务商或商家存在刷单、虚假交易、非法交易等违规作弊行为,或存在命中平台违规通知或处罚的资产数等情形,对其将不予考核计算激励统计月奖励,对已产生的奖励费用原则上也再无支付义务,并有权采取其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终止合作等。
(2)当服务商存在刷单、虚假和违法交易、命中平台违规通知或处罚的资产数占比过高,不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引发重大舆情/客诉行为等严重情形时,请理解我们有权即刻将服务商强制清退出本政策或整体清退。
(3)上述具体处罚结果以网站公示、邮件、站内信等系统通知为准。同时,如果您对我们的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系统提示的期间内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我们判断申诉成立,则会尽快取消相应处罚措施。


5.8 本政策按月结算。我们将于政策签约并运行后的出账月25日,向商家提供上个自然月的结算账单并发起结算流程,遇法定节假日则推迟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七日。请您理解,支付宝将尽力在每月25日出具账单数据,但为确保账单数据准确无误,出账可能会存在一定延迟,具体出账时间以支付宝实际提供为准,请您谅解。

6.签约路径:
服务商需登录服务商平台业务中心页面签约。
7.结算方式:

7.1 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若服务商向支付宝提供的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相应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7%),并从剩余应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7.2 若服务商连续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若服务商在每月账单确认日之日起满1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0%),并从应付给服务商的未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税损后予以付款。


7.3 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协议约定执行。


7.4 请您理解,支付宝将尽力在每月25日前出具账单数据,但为确保账单数据准确无误,出账可能会存在一定延迟,具体出账时间以支付宝实际提供为准,请您谅解。


7.5 其他未尽结算和开票方式,详见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细则》《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

8.风险提示:

8.1本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方案公告为准。


 


8.2服务商向客户的宣传应遵循本公告有关规定,支付宝另行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8.3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客户数量、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8.4服务商需遵守《服务商管理制度》。为维护平台良性互动、健康有序发展,如服务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支付宝有权根据上述制度作出处罚,并在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8.5支付宝可对本方案进行调整,通过编号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指定邮箱予以公布。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公告/邮件内容的动态调整可能导致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激励费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费率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服务商如对本奖励方案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邮件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合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您对上述方案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支付宝商家服务热线95188,支付宝将竭诚为您服务”。

9.定义:

9.1同一用户/客户/商家:同一支付宝账号、手机号、身份证、手机终端,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用户/客户/商家。


9.2支付宝当面付(包含支付宝当面付 1.0 和支付宝当面付 2.0 ):因产品更新迭代,产品定义可能发生变更,具体产品定义以客户和支付宝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以及变更后的公告(如有)为准。


9.3客户:经支付宝确认的、由服务商提供收银系统对接及软硬件服务的各行业商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服务,可支持用户在客户处完成当面付流程。本方案项下,客户不包含行业类目属于下列行业的商家:


B0134 专业服务 教育服务 大学与学院


B0135 专业服务 教育服务 大学与学院(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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