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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小程序接入覆盖服务商业务协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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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案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定义:

(1)支付宝景区小程序覆盖接入:景区行业客户开通该功能并与支付宝签约上线支付宝客户端内小程序, 并按照支付宝验收包含但不仅限于景区进件、接口和参数回传服务信息、小程序交互体验以及功能完善等,具体技术文档后续发布,并由支付宝对接服务商的工作人员另行通知。

(2)支付宝:本方案项下特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商家:通过服务商提供的软硬件对接技术服务,使用支付宝小程序扫码购票服务的经营主体,以下亦可称为“景区”或“客户”(MCC 限为如下类目:出租船只-4457、游轮及巡游航线服务-4411、运动和娱乐露营-7032、活动房车场及野营场所-7033、大型旅游景点-4733、动物园、水族馆-7998、游乐园、马戏团、嘉年华-7996、展览和艺术场馆-7991、旅行社和旅游服务-4722),且该主体须签约了支付宝指定的新当面资金授权/支付宝当面付/快捷手机WAP支付产品服务。前述商家发生的交易在符合本方案规则的基础上纳入本协作费方案的交易统计范围。

(4)有效交易:本方案项下特指用户在景区行业商家通过支付宝小程序通码物料线下扫码购票产生的交易,以下为无效交易:a、全额退款交易;b、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虚假交易做出判断;c、支付宝重点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关于支付宝重点客户,服务商可登录开放平台-服务商中心-协作费管理-返佣商户查询功能下查询);d、主协议终止,或商家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e、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商家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商家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f、如商家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客户所产生的交易; g、公益行业产生的交易。

(5)通码物料:通过支付宝官方线上平台生成,或通过支付宝工作人员下发的指定二维码制作的物料,具体由支付宝对接服务商的工作人员另行通知。对于每个景区商户, 服务商需在景区不少于三个点位铺设通码物料(必须覆盖主入口、售票窗口以及景区入园口),方可纳入本方案项下的业务协作费奖励范围。支付宝将对线下铺设结果进行抽检。

3.奖励对象:

支付宝服务商,指为商家上线景区支付宝小程序扫码购票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本业务协作协议的合作单位。

服务商在有效期内为商家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且符合本方案约定,即可获得本方案约定的业务协作费。

4. 业务协作费奖励规则:

奖励类型

业务协作费标准

统计标准

接入奖励

(1)景区产生首笔有效交易的当月,即获得本协议项下业务协作费的奖励资格,结算及支付事项见本方案后续约定

(2)单个自然月内,服务商获得的小程序接入覆盖业务协作费=产生首笔有效交易的景区数量×奖励单价×接入覆盖奖励比例×时间系数

服务商就单个景区不得重复享受接入覆盖业务协作费。

(1)仅统计本方案项下商家通过【新当面资金授权、支付宝当面付,快捷手机WAP支付】支付产品发生的有效交易,且交易订单中包含服务商传参。

(2)交易订单需通过支付宝小程序完成支付。交易订单须同时满足第8条交易订单计算范围基础规则。

(3)已享受过支付宝物料奖励的景区不纳入统计范围,具体可与支付宝对接服务商的工作人员核对确认。

(4)服务商需在景区不少于三个点位铺设通码物料(必须覆盖主入口、售票窗口以及景区入园口)。支付宝将对线下铺设结果进行抽检。

动销奖励

(1)景区产生首笔有效交易后次月起的两个自然月 (考核期),如景区每月考核达标,服务商获得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协作费奖励。

(2)服务商基于单个达标景区获得的月业务协作费= 奖励单价×(该景区在当月对应的)动销奖励比例×时间系数

服务商每月获得的业务协作费为服务商基于服务的各景区获得的业务协作费之和

同上

5. 奖励单价和奖励比例:

奖励单价:5A级景区,单价=15000元;4A级景区,单价=5000元;其它景区,单价=3000元。

奖励比例:对于接入覆盖奖励,奖励比例=50%;对于动销奖励,产生首笔有效交易次月起的两个自然月,奖励比例分别为30%、20%

景区小程序动销业务协作项下的景区达标标准:单个景区在产生首笔有效交易后开始的考核期内,每个自然月内的日去重月累计有效交易笔数大于或等于50笔。

6. 时间系数:

2021年1月31日前,时间系数=2;2021年2月1日-3月31日,时间系数=1.5;2021年4月1日至政策有效期截止日,时间系数=1

本条所涉的时间节点为景区产生本方案项下首笔有效交易的时间。

系数:支付宝将基于市场运营情况、用户支付情况,对系数做出不定期的适当调整(例如每月进行调整),并可以通过支付宝的电子邮箱ISVAdmin@service.alipay.com向服务商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方式、支付宝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公告或消息通知、服务商中心消息通知等渠道进行告知。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系数的动态调整可能对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奖励收益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系数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

7. 参与方式:

服务商签约本业务协作费方案。

8. 交易订单计算范围基础规则

8.1 仅针对成功交易的支付宝订单,全额退款及部分退款交易的已退款部分交易无效;

8.2当月被支付宝独立风控策略限制交易或注销的商家所产生的交易,不计入当月奖励;

8.3 服务商或商家存在刷单、套现等虚假违规类交易,支付宝有严格的事中监控机制,若被认定为可疑交易或非法交易的,不计入当月奖励,并且支付宝将采用处罚手段,处罚规则以本协议或支付宝在支付宝官方网站或支付宝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网站公示的为准;

8.4 服务商与支付宝签订的业务协作协议终止或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不计入奖励范围;

8.5 如发现服务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的,支付宝有权单方终止合作;

8.6 用户通过支付宝扫码通码物料并在支付宝景区小程序内完成的购票交易;

8.7 单笔交易的有效交易金额须大于或等于2元;

8.8 同一用户每月在同一景区发生的有效交易最多仅计入两笔;同一身份证号、同一支付宝账号、同一手机号码、同一设备终端,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视为同一用户;

8.9 本方案项下,单个景区商家名下仅有1个景区小程序纳入本方案项下的业务协作费统计范围。

9.结算方式

9.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9.2若服务商连续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7.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9.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主协议约定执行。

9.4 有关结算和开票方式的未尽事宜,详见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细则》(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f )和《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e

10.其他说明

10.1本奖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奖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奖励方案公告为准。

10.2商家数量、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10.3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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