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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行业接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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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简介

服务商帮助停车场业主接入支付宝停车解决方案,实现停车电子支付功能;符合条件的场地,服务商可获得高额激励费用。
政策细则
1.有效期: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
2.参与主体: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为客户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的支付宝服务商
3.合作方式:
服务商与支付宝签订业务协议
4.激励规则:
协作费名称 激励行为 激励方案 激励有效期
线下协作费-行业政策-停车(交易)
无感支付交易
(1)业务协作费=业务协作费费率*结算依据金额。
(2)结算依据金额=有效交易实付金额-有效交易退款实付金额。
(3)约定费率: 0.2%(如约定费率减去0.2%小于等于0的,则不计算奖励)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
5.规则说明:
5.1服务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业务协作费,具体条件如下:
(1)服务商在有效期内为客户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且符合本协议约定。
(2)服务商为新停车场业主单位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并协助停车场业主单位按照支付宝接口规范注册至支付宝停车平台,开通支付宝停车付费功能(车主平台多费率交易产品),且通过持续化运营确保接入停车场支付宝支付服务的稳定运行。
(3)客户产生的交易符合本结算规范约定的“有效交易”的定义,不存在“无效交易的情况。客户在主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产品所产生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5.2如同一客户存在多个服务商的,按以下逻辑判断业务协作费支付对象:
如一笔当面付交易带有交易参数( sys_service_provide_id ),且该参数包含了服务商的签约 PID (以服务商签约支付宝账户为准),则该笔有效交易的业务协作费支付给交易参数的服务商;
5.3支付宝可为服务商设定业务目标,如服务商未完成业务目标,则支付宝可延迟结算业务协作费或扣除部分业务协作费。
5.4服务商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任何方式,将支付宝的产品及技术服务提供给客户,供其用于除线下支付场景以外的其他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客户网站或客户 APP ),否则支付宝有权中止或终止主协议,并不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
5.5就同一客户的同一笔交易,服务商最多只能获得一次业务协作费。
5.6本方案下的有效交易特指通过支付宝停车付费功能(车主平台多费率交易产品)向客户缴纳停车费用的支付交易。以下为无效交易,不列入订单计算范围:
(1)全额退款交易。
(2)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虚假交易做出判断。
(3)支付宝重点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关于支付宝重点客户,服务商可登录服务商平台(p.alipay.com)查询)。
(4)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经向其他支付宝合作伙伴支付了业务协作费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5)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6)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7)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客户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客户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
(8)如客户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客户所产的交易,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9)公益行业客户产生的交易不纳入有效交易。
(10)交易的订单金额小于1元。
(11)交易订单中未包含服务商按支付宝规范传递的PID、parking_id信息;
6.签约路径:
服务商需登录服务商平台业务中心页面签约
7.结算方式:
7.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7.2若服务商连续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7.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协议约定执行。
7.4其他未尽结算和开票方式,详见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细则》和《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
8.风险提示:
8.1本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方案公告为准。
8.2服务商不得向客户宣传低于本公告中约定费率市场指导价,支付宝另行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8.3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客户数量、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8.4服务商需遵守《服务商管理制度》。为维护平台良性互动、健康有序发展,如服务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支付宝有权根据上述制度作出处罚,并在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8.5支付宝可根据《业务协作协议》约定对本方案进行调整,通过编号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予以公布。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公告内容的动态调整可能导致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业务协作费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费率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服务商如对本奖励方案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您对上述方案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支付宝商家服务热线95188,支付宝将竭诚为您服务”。
9.定义:
9.1服务商:指为停车场业主单位上线、使用支付宝在停车场消费的付款功能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本协议的合作单位。
9.2停车场业主单位:上下文或称客户,特指提供停车服务的商户。
9.3协作激励金:指为激励服务商为停车场业主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经支付宝考核后向服务商支付的相关费用,或统称“业务协作费”。
1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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